“您好,我是快递公司,您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,实在抱歉。”
“那该怎么解决呀?”
“我公司将赔偿您丢件损失,请您根据我这边的提示办理索赔业务。”
……
如果您突然收到这样的电话,可得多留一个心眼。
案例中人名皆为化名
“快递丢了,我们给赔”
贾伟不走正道,妄图通过诈骗手段不劳而获。预谋已久后,贾伟开始实施骗术:先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他人网购信息。后以快递公司身份,给买家打电话,谎称快递丢失,与买家协商赔偿事宜。
“照此操作,可获赔偿”
买家信以为真后,贾伟发送二维码,让买家登录虚假平台,填写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。贾伟利用骗取的信息,转走买家账户余额。如买家账户余额不多,贾伟就谎称可在网贷平台借款,快递公司帮还。买家借款到账后,扣除包裹费用,剩余资金被转入贾伟提供的二维码账户内。
“依法判处,12年徒刑”
短短一个月,贾伟就实施7起诈骗,非法获利110万元。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,受害人报警后,贾伟被抓获归案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:
贾伟犯盗窃罪,及诈骗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。
贾伟不服,提起上诉,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以案说法
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结合本案
本案中,贾伟利用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、网银密码等信息后,秘密从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中转走资金,被害人并不知情也非自愿交出财物,属于秘密窃取行为,应以盗窃罪处罚。
此外,贾伟谎称快递公司帮被害人还借款,骗部分被害人从网络平台借款。资金到账后,被害人扣除自己包裹费,其余资金应贾伟要求转入他提供的二维码账户,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,属于骗取财物行为,应以诈骗罪处罚。
贾伟在本案中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数罪并罚。
法官寄语
随着网络消费、网络借贷的逐步盛行,各类钓鱼网站、诈骗链接随之出现并不断升级换代,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App、正规链接进行网络消费。同时,在接受网络售后服务时,切勿随意点击非正规链接、陌生二维码,防止泄露个人身份证号、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。
(来源:中国普法网)